北京市石景山区投资促进局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更好的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推进“高精尖”经济结构发展,经2017年第28次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将《石景山区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投资促进局
2017年10月30日
石景山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支持宗旨。为以首善标准,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为主导方向,以中关村石景山园为核心载体,加快培育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等多元经济主体,吸引“高精尖”产业集聚,推动经济向更高形态升级,建设国家级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绿色低碳的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山水文化融合的生态宜居示范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财政支持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重点支持属于“高精尖”产业范畴,符合石景山区以高端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方向领域,且在石景山区完成工商和税务注册的企业、产业平台、相关组织社团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创业型团队。
“产业平台”是指经本区有关部门认定且达到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入住率、属地率、特色行业集聚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等指标的创业基地、孵化器、主题楼宇、特色产业园及平台型企业等各类主体。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及同等职务的任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
“创业型团队”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在本区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人才队伍。创业型团队孵化衍生的创业型企业须在本区完成工商和税务注册。
“区级综合经济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类税种在本区留成的部分。
第三条 支持领域。石景山区重点支持的“高精尖”产业领域及发展方向。
(一)聚焦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动漫网游、广播影视、创意设计等高端产业领域及文化科技融合新兴业态。
(二)鼓励发展现代金融、高端商务服务业。
(三)与首都城市定位相匹配的企业总部、研发、营销等产业链高端环节。
第四条 支持方式。本办法将综合利用区财政资金和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奖励、补贴、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扶持。
二、促进多元经济发展
第五条 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深入推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深化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建立管理机构,吸引股权投资管理人才,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六条 支持集体经济发展。设立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帮扶基金,鼓励和支持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经营,构建多元化业务,提高经营效益,实现集体资产增值。在土地利用、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投融资等方面,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转型发展实现与全区高端绿色发展融合协调。
第七条 拓展外商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北京市《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落实放宽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六大重点领域市场准入,鼓励外资投资建筑设计、电子商务、人工智能、数字内容等知识产业领域,引进一批外资龙头型、旗舰型企业和项目。
第八条 发展与首都城市定位相匹配的总部经济。支持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总部企业,尤其吸引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高端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导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总部企业向价值链、产业链、创新链高端发展,对于新设定或新提升的总部功能性机构,进行业务集聚、功能拓展、能级水平、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等方面综合评估,经认定且认定当年实现成功运营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第九条 拓宽引进内外资的方式。鼓励内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外部资金利用新方式。鼓励内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本区高科技企业。
三、吸引企业落户发展
第十条 支持重大创业型团队及项目落地。对于经国家、北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主导参与的团队组织落户本区,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培育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经过国家、北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及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扶持。对本区经营状况良好的重大产业项目、示范项目、高成长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扶持,直接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最高3000万元,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二条 对快速成长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自2015年1月1日起新注册本区,当年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当年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实现20%快速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40%给予其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企业实施“一事一议”。本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的企业,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鼓励区内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和产业整合,在并购过程中,经认定,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集聚作用的,区产业发展基金将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经认定给予并购金额的10%补贴,最高10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政企共设产业发展子基金。鼓励本区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牵头以政府给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为初始资金,区政府按照1:1的初始合伙比例,共同成立主导产业细分领域发展子基金,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点对主导产业细分领域上下游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进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区,促进产业整合优化。主导产业细分领域发展子基金对本产业相关项目投资应不低于总投资的60%。
四、强化平台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特色产业主题楼宇建设。对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住率达到90%、企业属地率(按所占面积测算)达到85%且符合楼宇主题特色要求的企业比率(按所占面积测算)达到70%以上的楼宇,经认定,给予楼宇经营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给予产业链聚集载体初期运营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注册成立、运营面积超过1万平米、与政府签订导入产业协议并按照约定的特色产业主题导入项目且形成一定规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的产业载体,经认定,连续三年分别按照其空间办公场所租金(不含物业费)的30%、20%、10%给予运营主体办公场所空置率补贴。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公共平台发展。对于2017年1月1日起新建的、且带动一批新企业群体注册本区、促进产业发展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特色产业园等产业公共平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产业公共平台,按照其对本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聚集企业规模、产业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后补贴支持,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产业平台快速壮大。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平台型企业,当年吸引入驻平台且注册本区的企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10%给予产业平台资金支持,用于平台服务建设;当年吸引入驻平台且注册本区的企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20%给予产业平台资金支持,用于平台服务建设。产业平台可按此奖励标准享受三年。
第二十条 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中介机构,其引进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机构按照其引进企业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的,对引荐机构按照其引进企业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每个中介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团组织落户发展。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团组织入驻发展,对为本区引进新企业、当年新企业实现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社团组织,按照其当年引进新企业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社团组织支持金额最高10万元。
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
第二十二条 加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在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对本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力的企业、对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及引导作用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当年企业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2%-10%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支持。对2017年1月1日后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连续突破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每人个人所得税留区(或返区)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额外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三条 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针对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机等前沿技术领域或本区主导产业领域,在本区全职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对本区科技创新或经济发展的贡献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置“高端人才伯乐奖”,对为本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秀中介服务机构或企业,根据其每年引进人才的数量、带来的区域科技创新或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年度优异服务者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加大院士及海外专家支持力度。对全职在本区企业工作或设立工作室且有项目落户本区的两院院士、海外院士及海外其他高层次专家,按照其对本区科技创新或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评估,对突出贡献者给予每人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最高100万元个人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支持开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服务。鼓励各类服务机构面向海外人才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海内外政策宣讲、对接考察国际知名企业及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交流等专项服务,根据各专项服务实际投入资金的50%、每个专项服务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每个服务机构每年补贴资金最高100万元。对成功引入海外高层次人才、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服务机构,按照其引入人才及项目的数量、带来的行业影响力、产生的区域经济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年度工作成绩优异的服务机构,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入机制。鼓励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方式引入高层次人才,对产生明显效益,且实现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参与项目,给予高层次人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放“石景山人才绿卡”。设立“石景山人才绿卡”专业服务窗口,对本区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放“石景山人才绿卡”,为每人每年提供最高5万元的专项服务保障资金,用于体检保健、培训交流、学术研修、交通等方面补贴,并给予便捷政务咨询、优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服务等特定待遇综合服务。
六、优化“石景山服务”
第二十八条 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的领域外,统一内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业务办理标准和流程,营造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深入推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信息化手段辅助审查,降低创业项目准入制度性成本。做好审批部门协同,有序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做好前端引导服务,实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先照后证”事项明示、照后提示等一系列制度。
第三十条 落实区领导服务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企业服务活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通过专人指导、优先受理、加急办理、延时服务、全程跟踪等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对重点企业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一条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服务手段。完善“石景山服务”体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资金、人才、技术转化、市场拓展等瓶颈问题。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推行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等服务,实现审批服务的信息化。设立政策专业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本区优惠政策申请服务,为产业项目、高端人才提供“集成式”和“一站式”便捷服务,推动政策切实落地。
第三十二条 完善企业信用系统。对接企业诚信系统、社保系统,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评分机制,将企业政策优惠、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实现挂钩。对失信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市场进入、政策优惠等惩戒。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奖励约束。企业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且承诺5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单个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本年度企业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70%(含高管人员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从优选择。对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企业享受资金支持的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系统,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石景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石景山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日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投资促进局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