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1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专项资金在推进产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有效缓解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决定设立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为在石景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成长潜力大、示范带动性强、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增信服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与驻区银行合作,合作银行应当具有为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创新产品的成功经验,可以提供最高15倍于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额度。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增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增信前企业可获贷款额的30%,最高增信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增信期限为1年。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区金融办、文创办、财政局组成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小组(简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管理实施,由资金管理小组委托区相关机构具体操作,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小组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与管理协调机制。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须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合作银行方可进入增信审贷程序。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的企业进行独立审核,完成审贷程序后,确定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资金管理小组委托机构报送贷款企业相关报表,并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资金管理小组委托机构定期报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管理情况。
第十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的贷款企业应按时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配合做好财政检查、审计、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核实贷款企业的还贷能力,并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小组。
对贷款企业确实无法及时足额还贷的,经资金管理小组审核后,可暂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代偿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各承担50%。代偿资金由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追偿,追偿资金按整体授信额度的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增信的企业如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资金管理小组及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收回企业贷款。
第十三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生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自当年起3年内不得享受区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