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25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3年5月22日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保持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京财金融﹝2012﹞3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我区各债务主体经政府批准直接借入、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具体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债转贷资金;
(三)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四)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
(五)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信政等需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券;
(六)其他通过政府担保、委托、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债务主体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模适度、适应财力”,“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国资委、国土分局、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 区财政局对本级政府的举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根据政府财力情况提出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总体规模的意见,对全区债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动态管理和风险监控,承担本级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 区发改委负责涉及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项目审批立项,根据年度投融资规模提出政府性债务计划,配合财政局研究确定总体债务规模,参与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各债务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债务项目进行审核,对债务计划的执行及已完成债务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债务主体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债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总体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偿债能力相适应。区财政局根据可支配财力情况,测算本级政府性债务规模,送发改委参考,用于指导编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区发改委统筹考虑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融资计划以及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会同财政局、金融办共同商定,提出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二条 债务主体应根据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债务项目计划。具体内容包括:
(一)举债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立项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数额、方式、期限、利率、汇率等;
(三)债务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风险评估和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四)债务主体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债务主体举债项目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委进行审核,区发改委对举债项目审核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报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发改委将审核后的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政府最终审定。债务计划通过后,由区发改委下达至各债务主体实施。债务计划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债务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债务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前向区发展委和财政局提交正式的还款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15日内,将融资协议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区发展委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计划,未经批准或未纳入年度举债计划的,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年度中确需增加举借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债务主体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筹措应优先考虑与我区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债务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滞留、截留、挪用或者转贷。债务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度向区发改委、财政局和金融办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项目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原债务项目因政策性调整受到影响,出现项目变更、取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支出债务资金,并及时向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解决意见,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等有单独规定的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债务偿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实行“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区财政局进行专账核算。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收益和折旧、形成的资产或股(产)权转让收入;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三)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五)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六章债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临时垫付及清偿。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债务主体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的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和资金数额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立规模控制制度。区财政局按照财政状况、偿债能力等债务控制指标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年度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主体应每月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报表,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区政府性债务数据,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债务主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发改委和财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完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区金融办负责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时跟踪分析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将风险分析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区发改委和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审计制度。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督查制度。区监察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债务统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债务主体于每月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债务信息、已有债务的变动信息报区财政局。债务信息包括:债务主体单位情况、债务基本情况、债务用途、举借信息(实际提款情况)、偿还计划、偿还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本金和利息)情况、债务变更信息、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等。区财政局逐项填入北京市政府性债务专网。
第三十五条 每月结束3个工作日内,各债务主体将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月度政府性债务报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各债务主体于每季度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季度政府性债务报表及季度情况分析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根据政府性债务发展情况以及市财政局、财政部的要求适时调整。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操作中的问题,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石景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夏林茂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组 长: 文 献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田利跃 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
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区金融办
区国资委
区国土分局
园区管委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