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2〕3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区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作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区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区政府确定、公布。
第七条 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区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第八条 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区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区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务院、市国资委以及区政府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及国有资产优化重组、有效配置的相关政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的章程,审核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规划;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保障国有资本权益;
(五)组织开展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会同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八)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国资委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区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区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配合解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的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选用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区国资委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所出资企业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三)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更换)和任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提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聘用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推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并向其提出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
(四)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管理;严格执行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五)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六)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应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和考核情况,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意见;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奖惩。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应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审计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的审计公证。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