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05〕2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经营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40份
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区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四条 区国资委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我区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区国资委负责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委负责拟订重大的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方案;拟订重大的区属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任免区属国有企业的经理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区国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国资委授权区国资公司为区属国有资产的运营主体,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代表区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管理;对区属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的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处置等出资人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区国资公司负责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通过审计、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管理;推进区属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九条 区国资公司和所出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区国资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国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制改造、合资、合作、承包和租赁等事项。
第十二条 区国资公司应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生产经营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进行预算控制。
第十三条 区国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查阅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监督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四条 区国资公司建立所出资企业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制度。负责每半年召开所出资企业有关经营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供求预测等内容的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独立于本企业的某一对象或某种事业,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第十六条 通过转让、拍卖、投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经营方式对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形式经营,优化产业结构,使闲置、低效的国有资产得以盘活和优化配置。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吸引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需要的资金,原则上由进行投资活动的投资主体(区国资公司或所出资企业)负责筹措。
第十九条 区国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融资数量要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对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取筹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
第二十条 区国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石景山区的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抵押、担保和借款等重大事项实行向其出资人报告或备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为区国资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由该投资主体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派驻该投资主体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必须事先向区国资公司汇报,并按区国资公司的决定在投资主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区国资公司依法享有的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益等,具体包括:
所出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区国资公司转让所出资企业产权的净收入;
区国资公司转让所出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收入;
其他占有使用区国资公司资产的单位缴纳的租金、占用费等;
区国资公司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编制资产收益年度预算和资产收益年度决算报告,由区国资公司负责审批,并统一收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控股、参股的国有股代表及该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维护区国资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严格按照确定的分利比例,将属于区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及时缴纳。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公司收缴的所出资企业资产收益用途如下:
转增所出资企业资本(股本);
投资设立新企业;
补充偿债资金;
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由其出资人拟订,并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需核减国有权益时,应按照区国资委《石景山区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并实行向出资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纳入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委履行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所有者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资产使用者职能;区国资委授权区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公司作为全区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一级开发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区国资公司通过国有资产盘活所得和经营收益、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渠道为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公司对列入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区政府确定由区国资公司融资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投资管理。我区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石景山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建立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石景山区银政合作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区国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资金应与政府拨付的偿债专项资金和土地储备分中心偿还的区国资公司融资储备项目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实现平衡。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向区国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区国资公司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