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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08-000674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   号:石政办发〔2008〕67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12-30

发布日期:2008-12-31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年人优待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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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年人优待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0印发 
石景山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区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我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需求出发,关心和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使老年人优待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在优待对象上,既要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也要体现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普遍需求。
二、组织机构、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我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王春杰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孙永红任副组长。区总工会、文委、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园林局、旅游局、司法局、体育局、八大处公园等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老年优待服务项目,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老龄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区老年优待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优待内容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享受相应优待项目。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地面公交车。
(二)区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
景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区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区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四)区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待服务。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体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五)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区和街道所属的文化中心(站)定期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六)区和街道的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七)对高龄老年人发给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月发给100元,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
(八)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九)区属各级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出诊和建立家庭病床,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体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十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对老年人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优先提供减免费。对城市“三无”老人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树立尊老敬老意识,自觉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各涉老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广泛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督促所属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落实老年人优待项目,要加强工作管理,规范服务。
(三)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将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石景山区为老服务场所名单
 
 
 
 
 
 
 
 
 
 
石景山区为老服务场所名单
 
类别
服务场所名称
公共体育场馆
1
石景山体育馆
2
石景山体育场
公共文化场馆
3
石景山区文化馆
4
石景山区图书馆
公园景点
5
北京国际雕塑公园
6
八大处公园
7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8
希望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