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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08-000021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石政办发〔2008〕11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02-26

发布日期:2008-03-14

内容概述:根据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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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811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印发    

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北京市委有关加强人大工作的文件,落实区委第二次人大工作会,按照《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区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认为需要区政府研究处理的具体意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区政府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工作,在区长领导下,常务副区长分管,各位副区长牵头落实,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反馈。区政府系统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由各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政府办根据区人大办公室提出的《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交办书》,提出拟办意见,提请区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  政府办依据区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经主管区长签署意见后,将《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交办书》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交办书》后,要逐件登记,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办理计划。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要严格执行;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对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第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会办单位的关系;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

第八条  对需要区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主办和会办单位要事先沟通情况,将书面意见及时报请主管区长研究、协调。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交办书》按要求办理时限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由承办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商区人大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情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条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大代表参与调研,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工作完成后,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写出书面办理报告,经主管区长同意后,报送区人大办公室。

第十二条  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原始资料、办理报告等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办催办

第十三条  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工作,要列入督查考核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和督办。

第十四条  对承办单位弄虚作假、互相推诿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工作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工作规则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