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8〕10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北京市委有关加强政协工作的文件,落实区委第二次政协工作会精神,按照《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区政协协商意见包括: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专题协商会、主席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开展视察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向区政府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区政府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工作,在区长领导下,常务副区长分管,各位副区长牵头落实,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反馈。区政府系统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各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政府办根据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的《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提出拟办意见,提请相关区领导或区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 政府办依据相关决定事项,经主管区长签署意见后,将《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后,要逐件登记,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办理计划。对区政协协商意见,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对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第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会办单位的关系;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
第八条 对需要区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主办和会办单位要事先沟通情况,将书面意见及时报请主管区长研究、协调。
第九条 《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按要求办理时限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由承办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商区政协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情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条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区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协委员参与调研,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工作完成后,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写出书面办理报告,经主管区长同意后,报送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原始资料、办理报告等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办催办
第十三条 办理区政协协商意见工作,要列入督查考核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和督办。
第十四条 对承办单位弄虚作假、互相推诿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