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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08-000020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石政办发〔2008〕10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02-26

发布日期:2008-03-14

内容概述:根据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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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810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印发    

关于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北京市委有关加强政协工作的文件,落实区委第二次政协工作会精神,按照《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区政协协商意见包括: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专题协商会、主席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开展视察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向区政府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区政府落实区政协协商意见工作,在区长领导下,常务副区长分管,各位副区长牵头落实,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反馈。区政府系统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各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政府办根据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的《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提出拟办意见,提请相关区领导或区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  政府办依据相关决定事项,经主管区长签署意见后,将《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后,要逐件登记,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办理计划。对区政协协商意见,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对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第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会办单位的关系;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

第八条  对需要区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主办和会办单位要事先沟通情况,将书面意见及时报请主管区长研究、协调。

第九条  《区政协协商意见交办书》按要求办理时限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由承办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商区政协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情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条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区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协委员参与调研,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工作完成后,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写出书面办理报告,经主管区长同意后,报送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原始资料、办理报告等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办催办

第十三条  办理区政协协商意见工作,要列入督查考核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和督办。

第十四条  对承办单位弄虚作假、互相推诿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工作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工作规则2008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