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6〕68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范》已经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建议 提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40份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落实《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的办法》,规范办理全国、北京市和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分件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办公厅、区人大和区政协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北京市和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进行登记,根据政府系统各部门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对全国和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后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条 交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政府系统承办单位交办建议、提案,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条 承接
承办单位行政办公室从建议、提案办理网站上查收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并登记,经承办单位领导办公会研究后,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调整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议、提案调整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五条 办理
会上类建议、提案和闭会建议、平类提案办理时限均为3个月;复杂问题按期办复有困难的,应书面报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在3个月内先向代表、委员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予以书面答复。
对于超出区政府职责权限,需转呈市有关部门解决的建议,依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人大代表建议需要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处理办法》(京常办字〔1989〕1号),由区业务对口部门及时转送市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由区主管部门答复代表并附市有关部门书面材料。
第六条 主办、会办、分办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共同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委员;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共同答复。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分别或共同答复代表、委员。
第七条 起草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全面反映办理情况。对于不能落实的问题,要解释清楚。
办理结果要进行分类,在书面答复中标明类别:A1类为实事实办,代表、委员所提的具体问题得到了解决或年内可以基本解决;A2类为积极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工作有进展或取得一定成效;A3类为对代表、委员提出的不属本区政府职权范围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摸清了情况,向代表、委员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代表、委员表示理解或同意;B类为已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明、后年可以解决的;C类为因条件和政策规定限制等原因,短期内不能解决,向代表、委员说明解释的;D类为留作参考的。
书面答复公文按照《石景山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处理,依据《石景山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格式印制,一式4份。
第八条 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当面答复代表、委员。但代表、委员不要求征求意见即可答复的除外。
对全国、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答复代表、委员。
人大议案(议案转建议)和代表联名建议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答复领衔代表、提出议案的代表团团长;委员联名提案答复第一提案者。
答复代表、委员后应请代表、委员在书面答复和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九条 报送书面答复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
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份,同时报送区人大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联络二处1份。
征询意见表经代表、委员签署意见后,由承办单位或代表、委员送(寄)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区政协联络二处。
上述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送达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委员或者第一提案者1份,抄送会办单位各1份。
在建议、提案办理网站上提交书面答复并录入代表、委员意见。
第十条 补办
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补办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相关规定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一条 组卷归档
建议、提案全部办复后,承办单位要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原件以及书面答复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组卷、归档。
第十二条 总结
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结束30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发送电子版)。
第十三条 复查
承办单位应在年底前对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自查,承诺代表、委员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次函告代表、委员;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未能办理原因的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再次答复代表、委员,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区人大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联络二处。
附件:公文格式式样
附件:公文格式式样
公 文 格 式 式 样
北京市石景山区×××(承办单位全称)
××报〔20××〕××号 签发人:×××
关于石景山区第×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建议(议案)的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类别)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
特此报告。
附件:××××××××××××××
(印章)
二○○×年×月××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代表意见:
代表签名:
主题词:×× ×× ×× 报告
石景山区××× 20××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北京市石景山区×××(承办单位全称)
××报〔20××〕××号 签发人:×××
关于政协石景山区第×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类别)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
特此报告。
附件:××××××××××××××
(印章)
二○○×年×月××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委员意见:
委员签名:
主题词:×× ×× ×× 报告
石景山区××× 20××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调整单
单位: 建议、提案号:
| 标题: | |
| 原承办单位: | 建议调整单位: |
| 调整理由: | |
|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征询意见表(人大代表建议)
| 石景山区第 届人大第 次会议第 号建议(议案) | |
| 承办单位: | |
|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人员 | 姓名: 职务: |
| 姓名: 职务: | |
| 姓名: 职务: | |
| 承办单位 态度 | 很好 比较好 一般 较差 |
| ( ) ( ) ( ) ( ) | |
| 建议办理 情况 | 已解决 列入计划 说明解释 暂不能解决 |
| ( ) ( ) ( ) ( ) | |
| 代表意见 | 满意 基本满意 同意 不满意 |
| ( ) ( ) ( ) ( ) | |
|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 1、第4-6栏由代表在选定的项目下画√即可 2、该表由承办单位连同办理报告一并交人大代表联络室,代表本人要求单独送人大代表联络室也可。 地址:石景山路18号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 邮编:100043 电话:88699576 | |
征询意见表(政协委员提案)
| 政协石景山区第 届委员会第 次会议第 号提案 | |
| 承办单位: | |
|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人员 | 姓名: 职务: |
| 姓名: 职务: | |
| 姓名: 职务: | |
| 承办单位 态 度 | 很好 比较好 一般 较差 |
| ( ) ( ) ( ) ( ) | |
| 提案办理 情 况 | 已解决 列入计划 说明解释 暂不能解决 |
| ( ) ( ) ( ) ( ) | |
| 委员意见 | 满意 基本满意 同意 不满意 |
| ( ) ( ) ( ) ( ) | |
|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1、第4-6栏由委员在选定的项目下画√即可 2、该表由承办单位连同办理报告一并交区政协联络二处,委员本人要求单独送区政协联络二处也可。 地址:石景山路18号区政协联络二处 邮编:100043 电话:88699218或88699281(传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