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并监督检查本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起草本区外事、侨务工作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本区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外事、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区委、区政府的外事、侨务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提供有关信息,并协助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推动本区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开展本区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三)负责本区与外国相关区市政府间的交流,办理区属单位对外缔结友好交流合作关系事项,管理与国际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配合中央、北京市有关部门接待来本区访问的重要外宾、华人华侨及其社团;统筹安排区领导的外事活动和出访事宜。
(四)负责审核、申报本区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工作;为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护照(通行证)、签证及办理其他有关证件,监督管理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负责为本区商务人员审核、申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承办各单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文件。
(五)负责牵头协调涉外管理和服务;配合市政府外办做好有关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六)负责外国记者及港澳记者在本区采访的有关事宜。
(七)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工作。
(八)负责对本区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侨务政策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负责指导、开展本区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京合法权益的工作;参与重大涉侨捐赠监督活动;负责侨务信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侨经济投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侨务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涉侨工作。
(十一)负责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负责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外籍华人学生来本区上中小学的审批工作;负责为“三侨子女”开具中、高考身份证明;负责审批退休归侨临时生活补贴;核准贫困归侨困难补助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开展本区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