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08年10月5日第17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石景山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石景山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做好本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区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本区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纳入规范工资收入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及设置原则
(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办法确定。
(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和本区现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八)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九)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十)本区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十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至十级。
(十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五级。
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十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十五)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六)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区人事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十八)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十九)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十)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在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建立对直接聘任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聘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十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二十三)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方案。根据北京市和本区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发展规划,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北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讨论通过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审核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准。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区人事局核准后,报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经区人事局核准,报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二十六)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十七)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任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十八)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二十九)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十)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十一)区人事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三十二)为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成立“石景山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周茂非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力兵同志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岳德顺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财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
(三十三)区人事局是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本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在核准的方案内,负责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三十六)对于不按本办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确认单位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十七)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