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无

申请材料: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违反规定生育的情况说明原件2、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5、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原件;7、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证明;8、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9、子女关系证明(非婚生育及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10、困难证明。办理流程:1、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卫计办办理立案审查;2、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卫计办在街道当事人提出的立案申请后,对其违反规定生育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区卫生计生委;3、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法律法规、当事人违反规定事实、证据材料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4、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时限:违反规定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

审批对象:经举报或自述有违反规定生育行为的居民(女方为本地区户籍)

是否为初审上报:是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4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地点:五里坨车站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16号计生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89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