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之二(2016年2月编)

1、北京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北京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税控系统升级之后,纳税人可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纳税人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怎么处理?

答:使用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如果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3、使用移动终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答:使用具有连接互联网功能的移动终端(手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期间暂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新办、存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4、移动终端开票方式和配置有何要求?

答:试点期间移动终端开票方式和配置要求如下:

1.移动终端开票方式

2.移动终端配置要求

目前仅有中国电信(以下称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才能通过手机移动网络开具发票,其他运营商暂未开通。开具发票的税控SIMKey为手机SIM卡(microsim卡),税控移动开票软件目前只适用于手机版本为Android4.4以上,且具有蓝牙功能的手机。税控SIMKey由运营商提供,包含运营商号码和接入国税总局升级版系统的证书。安装在手机的SIM卡槽中,通过蓝牙连接SIMKey,APP会自动检测SIMKey并连接。纳税人持原电信手机SIM卡,领取税控SIMKey,原电信号码不变,增加开票功能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由电信运营商开通通话功能即可。

为保证移动终端(手机)开票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用于开票的手机号码应保持相对固定。

5、移动终端开票推行程序是什么?

答:试点期间移动终端开票推行程序如下:

6、手机开票技术服务电话是多少?

答:手机开票技术服务单位为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6112366—6。

7、领购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领购发票需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非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要进行发票验旧,才能领购发票。

发票验旧需带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8、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量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量需携带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9、增加(变更)购票人需什么资料?

答:增加(变更)购票人需带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签章齐全);

2.新增加(变更)的购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发票开具上传后,没有自动验旧怎么办?

答: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完成发票验旧,可不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发票验旧需带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11、丢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

答:需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12、发票挂失应如何处理?

答:发票挂失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普通发票挂失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挂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13、在北京市范围内,纳税人丢失发票,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在北京市范围内,纳税人丢失发票,处罚规定如下:

注:本标准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文件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14、2016年1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需要购买CFCA数字证书吗?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不需购买CFCA数字证书,只是到“一证通”发放窗口免费领取“一证通”证书。(领取“一证通”的窗口清单详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网址:http://www.bjsat.gov.cn,“一证通”客户服务电话4007001900)

15、2016年2月1日后,原有CFCA证书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2016年2月1日后,原有CFCA证书可以继续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系统使用。

16、2016年1月31日CFCA数字证书到期的纳税人怎么办?

答:2016年1月31日CFCA数字证书到期的纳税人,可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厅下载临时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临时证书有效期结束前需到地税部门取得“一证通”证书,才能继续办理北京国税网上业务。

临时证书下载地址:http://www.bjsat.gov.cn/WSBST/bsdt/login/Hqzs.html

17、2016年2月1日以后CFCA数字证书到期的纳税人怎么办?

答:2016年2月1日以后CFCA数字证书才到期的纳税人,请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到地税部门取得“一证通”证书以便继续办理北京国税网上业务。

18、纳税人既持有国税的CFCA数字证书,又持有地税的“一证通”证书,1月31日国税的CFCA数字证书到期后,是否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直接使用“一证通”证书即可?

答:是的。

19、使用“一证通”证书时,如遇登录问题应该怎么办?

答:2月1日后如遇“一证通”证书登录问题,请咨询“一证通”证书客户服务热线,“一证通”证书客户服务热线:4007001900。

20、办理“一证通”需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一证通”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到一证通服务网点办理证书申请:

1.单位公章或填写完整的《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任选其一的副本原件(如无三证需携带社保登记证原件或政府批准颁发的其他证照原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若携带其它有效身份证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证书费用:纳税人申请的第一张一证通数字证书免费;法人用户申请的第二张及以上一证通数字证书180元/套。

注意事项:

若开通税务应用,需要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需用户知道计算机代码),当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号不一致时,需同时携带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1、“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开票有什么变化?

答:“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开票变化如下:

1.新办企业直接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

2.存量企业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前,仍使用原税号开具发票;存量企业已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税控系统重新发行等换证事宜,再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存量企业若已经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号的,应当仍按原15位税号开具发票。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22、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按以下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即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工业企业是指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01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