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21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
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3年4月25日第8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石景山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引导产业集聚,促进石景山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现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石景山区、利于引入重点企业的具有较高品质和服务能力的商务楼宇,楼宇形式为整栋楼宇或同属一个业主(或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功能相近的连片楼宇。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出租率应超过80%,楼宇内已入驻企业数量超过10家,且在石景山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比例应达到70%。
第四条 商务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须在石景山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并独立核算,且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鼓励楼宇引进单位面积产出高的重点企业落户。驻楼的本区企业当年实现税收累计达到每建平方米4000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驻楼的本区企业当年实现税收累计达到每建平方米2000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驻楼的本区企业当年实现税收累计达到每建平方米1000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超过30%的商务楼宇,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用于楼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租金补贴等。
第六条 支持打造特色主题商务楼宇。对符合石景山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同一行业企业入驻率超过50%以上,上一年度楼宇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的商务楼宇,经认定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楼宇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商务楼宇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统计分析、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经济运行服务工作。对楼宇运营管理机构自主或委托搭建楼宇经济运行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平台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商务楼宇利用自有场地为楼宇企业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培训和沙龙等活动。对于设立企业宣传展区、每年组织培训和沙龙活动10次以上、累计服务楼宇企业500家次以上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第九条 支持商务楼宇争取北京市市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对获得北京市市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商务楼宇,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区商务委员会联合区投资促进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完成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按财政年度计算,所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石景山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商务委员会和区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3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石政发〔2013〕21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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