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和《石景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景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和《石景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石景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以下简称“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 属地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成立本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 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街道办事处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须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重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及社区食品监测站点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明确其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三)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四)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第十条 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本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监管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乳制品、蔬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散装食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
第十一条 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街道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和重点整治。
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和整治,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妥善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五条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城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主要包括:
(一) 落实组织领导、事故查处、联合执法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情况;
(二)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治情况;
(三)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责任书》,要求相关部门限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 本区实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向各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并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以及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十九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制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景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食药安委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以下简称“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街道办事处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对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和部署等情况,考核指标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级考核方案、细则和我区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地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釆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互相评议。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提供的自评报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行评议,相关部门对评议意见的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综合评议,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议。得分在90(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4.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评议考核。得分在90(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C级。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议为C级: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绩效管理范围。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在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通报,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予以表扬,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约谈该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街道办事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